在商标的世界里,商标异议、无效与撤销这三个术语听起来似乎有些相似,实则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企业和商标所有者来说,清楚了解这些区别至关重要,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商标的命运和企业的品牌权益。
接下来,标头狮就从六个核心方面来详细剖析这三者的不同。
一、概念不同
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认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均可向商标局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不给予注册。
例如,某公司申请的商标与另一知名品牌极为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其他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商标异议。
商标无效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者是以欺骗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比如,某商标恶意抢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被抢注方可以申请该商标无效。
商标撤销是指商标注册后,因违反使用管理规定或不使用等原因,由商标局依职权或应他人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例如,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二、申请主体不同
商标异议的申请主体可以是任何人,只要认为商标的初步审定违反规定,都有权提出异议。无论是竞争对手、消费者,还是其他相关组织或个人都具备申请资格。
商标无效的申请主体既可以是商标局依职权启动,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请求。通常是与该商标存在利害关系的主体,如被侵权的商标所有者、在先权利人等。
商标撤销的申请主体除了商标局可依职权撤销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也能因商标注册人违反使用管理规定或连续三年不使用等原因,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三、申请时间不同
商标异议必须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个时间窗口相对固定且较短,逾期则无法提出异议。
商标无效申请在商标注册后的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只要发现已注册的商标存在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情形,即可启动无效程序。
商标撤销申请,如果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提出撤销,需在商标注册满三年后才可申请;若是因违反使用管理规定,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即可随时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四、适用情形不同
商标异议适用于商标申请初步审定阶段,主要针对的是商标申请可能存在的违反禁用条款、与在先商标冲突、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问题,防止存在问题的商标获得注册。
商标无效适用于已注册的商标,涵盖的情形包括恶意抢注、违反绝对禁用条款(如使用了国家名称、国徽等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
商标撤销主要适用于商标注册后,注册人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如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等,以及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情况。
五、法律后果不同
商标异议若成立,商标将不予注册,申请人无法获得商标专用权。异议不成立,则商标将正常注册。
商标无效宣告成立后,该注册商标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商标注册人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其之前使用该商标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将被追溯调整,可能涉及侵权赔偿等问题。
商标撤销后,商标注册人丧失商标专用权,从撤销之日起,商标不再受法律保护。但在撤销前基于该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一般仍受法律认可。
六、审查机构不同
商标异议由商标局进行审查,商标局依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异议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无效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维持或宣告商标无效的裁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撤销由商标局负责审查和处理,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对撤销申请进行核实,决定是否撤销该注册商标。
通过以上六个核心区别的分析,相信大家对商标异议、无效和撤销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在商标的申请、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准确把握这些区别,能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以上就是今天标头狮分享关于5分钟看懂!商标异议≠无效≠撤销的6个核心区别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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